如何區(qū)別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和“勞務報酬所得”?
最近,很多納稅人在問工資、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有什么區(qū)別呢?“臨時工”工資到底該計入工資薪酬還是勞務報酬呢?今天中天建會計師事務所的小編就教大家辨別清楚~
工資、薪金所得and勞務報酬所得
定義:
什么是工資、薪金所得?
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年終加薪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。
什么是勞務報酬所得?
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,包括從事設計、裝潢、安裝、制圖、化驗、測試、醫(yī)療、法律、會計、咨詢、講學、翻譯、審稿、書畫、雕刻、影視、錄音、錄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廣告、展覽、技術服務、介紹服務、經紀服務、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。
政策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六條
如何判定屬于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和“勞務報酬所得”?
工資、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,即在機關、團體、學校、部隊、企事業(yè)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、受雇而得到的報酬;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、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。
兩者的主要區(qū)別在于,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,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。
政策依據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〈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4〕89號)第十九條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》(國稅函〔1997〕385號)文件進一步明確,凡與單位存在工資、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,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,屬于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應稅項目征稅范圍;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,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“受雇”,應是“勞務報酬所得”應稅項目征稅范圍。因此,對電影制片廠導演、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,應按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對電影制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、演職人員,其所取得的報酬,應按“勞務報酬所得”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例:
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,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,按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項目征稅。
對商品營銷活動中,企業(yè)和單位對營銷業(yè)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、研討會、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,通過免收差旅費、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(yè)績獎勵(包括實物、有價證券等),應根據所發(fā)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、薪金所得,按照“工資、薪金”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→非雇員,則按“勞務報酬所得”征稅。
離退休人員如果在別的單位繼續(xù)任職,該如何判定呢?
退休人員再任職,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1.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(含一年)勞動合同(協(xié)議),存在長期或連續(xù)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;
2.受雇人員因事假、病假、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,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;
3.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、培訓及其他待遇;
4.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、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。
政策依據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》(國稅函〔2006〕526號)以及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)